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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赡养协议有一人不签字的没有效。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该协议内容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老人的意愿,该协议在订立后需要经过老人所有的子女签字,否则对不签字或不在场的子女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全家签名是否可以放弃房产所有权给一个人,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环境和所签署的文件性质。
首先,要明确的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如产权过户等。全家签名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放弃房产所有权。如果全家都希望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某一个人,他们应该签署一份正式的产权转移协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过户手续。
其次,在签署任何涉及房产所有权的文件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或争议。
总之,全家签名本身并不能直接放弃房产所有权给一个人。如果希望进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该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帮助。
需要全部签字。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希望能有安乐死,我的母亲胃癌后期转移成肝癌和腹腔,不能进食,肚子涨的像皮球,没有生活质量,那种疼痛生不如死,如果有安乐死,可以结束痛苦,希望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让想寻求解脱的人解脱,让有歹念的人不敢专空子
“安乐死”本质上只是个人的选择,不是由社会,政府和他人可以决定,甚至可以提出建议或参考之事。
“安乐死”完全是个人之自愿,其实“自觉”行为,绝不是无奈的“自残或***”,是自我“圆满”。
“安乐死”确实应该引发社会关注并广泛讨论,让更多的人对“生死”这种必然的状态和结局树立起客观正确的理念和观点。至少不再因“无知”或“愚昧”而莫名其妙的惧怕或恐惧,直至在生命终点到来时能够坦然面对,甚至可以选择“离世”的各种方式方法,目的是尽可能的不再让自己的“离世”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任何麻烦和痛苦,甚至还要带来一定程度的“满足”并能够为社会奉献最后的“价值”。
其实,生死由命,无以“不舍”,更无需“在意”。
何况,“在意”又如何?
关于安乐死,本人在看到79岁老母亲被埋时就想到过这个问题。(与其这样被活埋,不如自己安乐死),想过这个老母亲的感受,但是通过仔细观察了解,发现这个问题牵扯不清的问题太多太多了。目前世界上虽然有的国家或地区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尽人意。
人是感情动物,对问题的认识观点都不同程度存在:差异。尤其是在处理与自己相处许多年以后的亲人的这个问题面前,这个生离死别的问题让自己决定,这样那样的说不清楚的因素,真的好难决定。且不说还有不可预料的其他因素。七大姑八大姨的方方面面原因,怎么说得清楚啊。
有人说让自己解决自己的生死问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个人活蹦乱跳时怎么说了都可以。病人状态,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由病人要求,有时候已经无能为力了。让其亲友的要求,更加存在许许多多不可逆转的因素。
难,
安乐死。韩国试行了《安乐死法》),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它存在一个问题是这个时候的本人往往没有了能力,他最终还是凭借着生命的折磨走不出痛苦的世界。
安乐死,难,难在人类社会的是是非非太多,太多的人总在找着是是非非。为了避开是非,人们总在逃避。好在前面的路已经有人走,2019年11月13日,新西兰国会议员也投票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法案。这个人类社会的问题已经有人走出了路子。会有人跟着,让这个问题逐步得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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