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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其丈夫!
1、2020年7月25日早上十点,杭州公安直播通报会,已经通报过了。
2、凶手确实是她丈夫,因家庭矛盾起杀心,杀人碎尸。
3、警方同时辟谣网传她丈夫的各种身份都是不实的。
4、嫌疑人已经被控制,正在进行审讯调查。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
一句花,谣言就是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
来女士的消失,网上各种热聊各种假设猜测,都是基于新闻报道的客观事实,和他家人提供的确凿的线索点的基础上来分析的,都是有理有据的,不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妄加猜测。故不属于谣言。更不构成属于谣言罪!
在来女士失踪的第18天,也就是昨天,警方又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也就是来女士所居住的这幢楼,有一个狭小的,从前从不为外人所知的,没有灯光的,没有监控,可以直达地下车库的负一楼。
这个负一楼跟来女士的失踪是否有关系!
相信失踪的谜底很快就会揭晓!
虽然笔者不懂法律,但像这种事情,肯定算不上散播谣言罪,即使最终来女士的事,被证实是子虚乌有,那也是她丈夫和她家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这肯定与平台无关,也与广大网友无关!
什么是谣言?直观的说,就是撒谎和胡乱编造的结合体,而且这种谣言的背后,都有一定的目的性,大部分都是为了抹黑自己的竞争对手,或者说对看不惯的某一件事,进行歪曲和造谣!
来女士失踪的事,很显然并不在此列,所有的信息和消息,都是有来女士的家人通过媒体发出,并且还发布了巨额悬赏的公告!
网友的各种猜测和分析,也都是从事件本身所展现出来的各种线索,来进行剖析和解惑,平台只是一个载体,它的功能就是让网友畅所欲言,但是只要网友触犯法律,也会有网警或者警方来处理,而且,现在几乎所有的网站和平台都有固定的一句话:“此观点与本平台无关,只代表网友观点!”
像来女士这种失踪案,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热点,虽然在情理上,有点不太合适,但是,你不能否认的是,她确实引起了很多网友和平台的好奇心!
来女士失踪后,很多平台和网友都对此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分析,这种分析和猜测是非常合理的,毕竟,来女士一下子“人间蒸发”的确是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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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的事情说成了有,那就是散布谣言,可是她这个事本来就是存在的事情,人们只是议论、讨论、分析、猜测这件离奇失踪事情,何来的散布谣言呢。
来女士丈夫思路清晰的太可疑。
从来女士丈夫的采访中,可以看出来他的思路好清晰啊,还有他的心态好稳啊,一点都不着急的那种感觉,也没有一点的担心的感觉。
从他讲述的具体时间来看都是一个最大的疑点,他上厕所的时间记得特别清楚,而且什么时候发现蓝女士不见了的时候,时间也特别的记得清楚。
既然他记得这么清楚的时间,可是他却不找人,到底是怎么回事?还有他认为他妻子的智商是不高的,离开小区也不可能是一个人离开的。
那么既然他妻子智商这么低,那么她的工作中的时候是怎么办的呢?那她在工作单位的时候,她的同事她领导都有没有觉得她智商低呢,若真的低,那她工作当中肯定会有些问题出来的。
可是,她还是在她工作单位干得很好呀。退一步来说,既然他知道他妻子的智商很低,那为什么发现她不在的时候却一点都不着急,直到单位打电话找人了,他才开始打电话到处找人。
网友的有些猜测也是警方的猜测。
从案发后到现在已经20来天了,网友们也一直都在猜测,在分析,在讨论,可是他们猜测的讨论的有些也是警方的考虑。
可以说这种分析猜测有助于警方破案,而不是说在散布谣言,因为大家都在专注于这件事情的时候,就把整个事件的分析透彻了。
警方有警方对案子的看法,但是广大网友的评论也有他们的道理。关注这件事情,是担心来女士,是希望来女士只是玩失踪,而不是真的死亡了,也是在为来女士讨公道。
大家都在讨论这件事情,这件事情的关注率就特别的高,关注率越高的事件越容易受到重视,不管案件多么的复杂,不管她丈夫有什么隐情,最终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一件事情发生了,他真实的存在着,人们才会去关注它,如果没有存在的事情的话,人们怎么去关注呢?关注本来存在的事情,又何来的造谣呢?
为什么要有热点?就是要让人关注的呀,没人关注,那叫什么热点呢?既然关注了,可能就会有各种的猜测评论呀,议论呀,这是肯定的啊。因此根本就不存在造谣与散布谣言一事。
当然了,随着事情时间的推移,也有一些人在造谣是事实,比如化粪池里找到了什么尸体呀骨头啊之类的。后来,警方都出来辟谣了,都说那是谣言,有些人确实是在借这个机会炒作抓热点。不然也不会在人家小区那里拍直播。
不构成犯罪,并且我国刑法也没有散布谣言罪这一罪名,这是新闻热点话题,众所周知杭州女失踪案已经在全网形成热搜话题。
法律法规:
散布谣言罪量刑标准目前我国刑法是没有散布谣言罪这一罪名,如果散播谣言情节严重的,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可以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杭州失踪女属于新闻热点,客观存在,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也没有造成社会恐慌,动乱,并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不构成犯罪。平台也不会构成因为大量传播而犯罪。
希望网民朋友们做到:不传谣,不造谣,静静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相信一定会找到失踪女来女士的。
到此,大家对辟谣20起青少年失踪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辟谣20起青少年失踪的2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